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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账公司如何依法规避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1328

          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处置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深圳要账公司如何有效规避这种法律风险,成为人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就此问题,深圳要账公司记者日前对中华全国调查员协会理事、金茂调查员事务所主任李志强调查员进行了专访。

  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

  李志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法律关系复杂,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对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或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法律风险。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机关依法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调查员、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和参考性的。但在实际的资产处置工作中,大量的不良资产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处置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来处理,本身就包含了法律风险。

  对此,李志强建议,应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全程引入调查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尽可能地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李志强调查员举例说:就债权而言,一家企业可能拥有因买卖、借贷、联营、合作等产生的多笔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它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着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因此,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债权人也以此为限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经营者对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予主张,那么就是严重的失职。

  深圳要账公司应特别注意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李志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深圳催债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的合并、分立、重组等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