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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

深圳要账公司怎么处理恶意逃债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1471

深圳讨债公司如何应对恶意逃债

A、 如何处理恶意逃债是好事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这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拥有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债务人有处分财产之行为。《合同法》第74条将债务人处分可撤销财产的行为限制在以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以及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成都催收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所谓损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偿付能力降低,使其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对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这是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重要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本足以满足所有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和第三方必须都有恶意进行有偿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避权将被回避的主体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不是债务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问题。撤销无偿行为并不损害受益人在城市地区无偿利益中的固有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尽管该法第74条没有要求债务人的主管国家,但债务人自己以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恶意。如果“受让人知道情况”,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了解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足以表明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情况,则受让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不享有其手行为的撤销权。

5.债权人应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只要撤销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从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其他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

二、公司恶意逃债行为分类

1、采取虚假财务信息或不完整财务信息恶意逃债。经常以公款私人存款、公共财产私人名义;财产混合,业务混合;不要建立账簿,或建立虚假账户,恶意逃避债务。

2、 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废债务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合同债务或担保债务,或企业财产设立抵押时价值高、估价低的全额抵押、转让财产;隐藏、私有财产;异常压力,产品低价销售;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放弃索赔;承包、租赁方式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