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皖江债务公司官网!我们专注于深圳,东莞要账,追债等服务
热线电话:13530831867

法律专栏

债权债务转让主体有限制吗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1367

对债务转让的主题是否有任何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债务转让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主体有要求,如果主体是自然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的表达是正确的。


(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为纯粹利益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承认后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醒法定代表人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关系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陈述和隐蔽行为的效力】行为人和相对人虚假陈述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隐瞒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行为人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而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欺诈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明显不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困境、缺乏判断等,使民事法律行为不正当成立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转移债务的方式有哪些


1、 付款转移类型


当企业购买时,第三方的债权被用作对卖方的付款,卖方收到了货物销售的应收款,但另一方的债务人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即买方与之有原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方。


2、 债务重组类型


持有债务和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协商转让债务。与前一种不同的是,发生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之前已经完成,或者交易行为不在债务转移的同时发生。此外,重组后发生的交易只是执行重组的结果,例如用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此类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与“债务重组指南”进行比较。


3、 非货币类型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的交易,该交易包含部分应收款。此时,应计算应收款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确认其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